讀懂上市公司報告-股票交易異常波動
隨著國內權益市場注冊制持續展開,市場化改革逐步落地,國內權益市場的發展也更趨市場化特征。在實際投資股票的過程中,許多投資者經常會發現上市公司會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有些投資者會產生疑問,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須要披露這個公告呢?如果是的話哪些情形會觸發上市公司必須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通常需要囊括哪些內容?披露了這個公告是否意味著手里投資的股票出現了巨大的利空呢?今天我們就來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給出以上問題的答案,上市公司在某些情形下,必須要發布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根據有關規定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公司應當于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根據以上的規定,我們了解了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的情形。那么新的問題來了,什么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屬于交易所認定的異常波動?通過查詢交易所的相關規定,我們發現《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1 年 3 月修訂)》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二)ST 和*ST 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 倍,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四)證監會或本所認為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的上市公司,就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強制性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同時,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2年修訂)》,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情況的說明;(二)董事會對重要問題的關注、核實情況說明;(三)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函詢情況;(四)是否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聲明;(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了解了以上內容我們會發現,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屬于強制性披露行為,本質上是交易所為了避免出現證券操縱而產生的配套機制。因此,上市公司披露該公告,并不實質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出現了實質性的變化,自然也不會提示上市公司出現了巨大的利好或者利空信號。因此,作為投資者,仍然要合理管控風險,把握好上市公司長期價值,這樣才能在投資領域行穩致遠。